目的
為協助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聽語障者)於求職、就業及職場相關事務參與過程中透過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達到溝通瞭解之目的,提供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期望藉由此服務,建立聽語障者無障礙溝通環境。
服務地點及內容
服務地點:以本市為優先,臺北市次之。
服務內容:
- 進入司法程序之勞資爭議案、本局所受理之勞資爭議。
- 職場輔導(職場溝通、職場適應、職場諮商、職前準備訓練、就業相關會議、穩定就業等)。
- 提供聽語障者與就業晤談、促進就業、創業有關之觀摩會、工作教育訓練、研習活動及研討會等。
- 求職面試、工作試作、一般臨櫃服務及現場徵才活動。
申請對象
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具有工作能力與就業意願者,障礙類別屬聽語障(身心障礙證明類別為第一或三類且ICD診斷欄位註記為【04】或第二類且ICD診斷欄位註記為【02】)或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實施對象如適用「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則優先轉介至該計畫以提供身障者較完整服務。
申請單位
本市事業單位雇主、本局及所屬機關、本局委託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或辦理職業重建服務之單位。
申請時數
- 申請單位(人)每月申請服務最高時數20小時,全年不超過60小時為限(含手語翻譯及聽打)。
- 若申請單位(人)所需提供之服務時數不足時,應申請增加服務時數並詳實載明原因,經核定後,始得增加服務時數。
申請及服務時間
- 受理申請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7:30(例假日除外)。
- 翻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日08:00~20:00。
作業程序
- 申請單位(人),得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郵寄等方式,於服務開始前5日(不含例假日)填寫「申請表」(附件1),向本局提出申請(惟緊急或特殊申請案者,不在此限),本局將視人力調配狀況派員。
- 接案原則:評估是否符合服務派遣原則(服務對象及服務內容)。符合者,接案派員提供服務;不符合者,通知申請單位(人)或協助連結其他資源。
- 派案原則:依案件類型派遣合適之專業人員,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或同步聽打員培訓課程合格者擔任之。
- 通知手語翻譯員或同步聽打員及回復申請單位(人):以申請表回復申請單位(人),並提供相關資料予受派手語翻譯員或同步聽打員提供服務。
申請手語翻譯服務注意事項
- 本服務每次申請以2小時為限,逾2小時(含)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由2名人員輪替提供服務,申請單位(人)每日至多申請2名手語翻譯服務員(聽打員)為原則,且不提供私人商業利益活動及機關、團體內部會議之申請。
- 符合本局服務項目者原則上免費,惟申請單位若已編有預算及給付標準者,應自行給付翻譯服務費用。
- 申請服務後,請準時出席,申請單位(人)若臨時取消或變更服務時間時,應於原申請服務日前2個工作天,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服務窗口。
- 申請單位(人)請詳細評估所需服務時間,若因現場突發狀況需延長服務時間者,至多可延長1小時,並請於執行完成後當日通知本局承辦人員知悉,嗣後檢附服務紀錄表正本需詳細載明延長服務時數之原因。
- 倘手語翻譯員或同步聽打員依派遣到達服務現場,而受服務者未到場,等候30分鐘後即可離場。
- 若申請單位(人)未依前揭規定辦理申請、取消、變更或繳回表件等情形,將就其日後申請案酌予限制,若情節嚴重者,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