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身心障礙者工作技能及就業競爭力及增加其職業訓練意願,而補助身心障礙者之訓練學費及報名費。
申請資格
申請人須為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年滿十六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勞工、自營作業者或失(待)業者,於本市、臺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參加職業訓練,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 報名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及其所舉辦之職業訓練實體課程, 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核准立案藝能、技能補習班所開辦之工作所需藝能、技能課程。
- 各級學校所開辦之各項職業訓練課程。
- 各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所開辦之各項職業訓練課程。
- 核准立案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所開辦之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課程。
- 非為日間在學學生。
- 未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職業訓練相關補助者。
補助項目
補助實際繳付之職業訓練學費及報名費為限(不含代辦費、規費與領換照費),最高補助金額為1萬元,每人每2年以1次為限(每二年係以課程之開訓日起算),同一課程內容不得重複申請。
應附文件
申請人須經本府各職業重建服務中心評估後,始得報名課程及繳費,並於課程開訓後二星期內,如課程短於二星期者,應於結訓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 申請書。
- 職業重建服務中心諮詢評估暨參訓規劃表。
- 加蓋訓練單位印信之訓練課程表影本。
- 申請人參加訓練主辦單位之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立案證書或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 參訓所繳交報名學費之發票或收據正本。
-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領據。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費用申請書1126.pdf
法令依據
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