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為協助高風險家庭之失業特定弱勢對象(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之對象),奠定其就業初期的根基,規劃辦理公部門短期就業安置計畫,透過跨局處合作,提供具有勞務價值的短期工作機會,藉以培養就業能力及重拾自信心,並提升勞動意願及增進就業穩定性,以紓解經濟壓力,減少社會問題之發生。
適用對象
以高風險家庭內之失業特定對象個案(如: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或經就服站台評估求職困難者。
- 實施方式:採公法救助關係辦理,提供公部門短期就業機會,由個案管理員依失業勞工特性及用人單位業務需求進行媒合,推介適當之求職者上工。
- 補助方式:每一求職者進用期間以3個月為原則,經評估可延長至6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 津貼補助:每人每小時以基本工資補助,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用人單位依實際工作時數轉發薪資。(依當年相關法令規定調整)
應備文件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 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戶籍謄本影印本。(受其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印本。)
- 中高年齡者:以國民身分證登記出生日期為準(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
- 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 原住民 :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印本(或緊急救助戶證明文件影印本)。
- 長期失業者:國民身分證影本。
-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 家庭暴力被害人:政府開立之家暴被害人身分證明、保護令、判決書影本。
- 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如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新冠肺炎影響之失業勞工等)。
受理窗口
請向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