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依適用對象區分為「非自願離職者」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外,並應附下列文件:
非自願離職者
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15歲至65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 中高齡者:以國民身分證登記出生日期為準(年滿45歲至65歲)。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原住民 :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長期失業者 :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正本、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 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如新住民、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檢附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定公文影本)、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等)。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津貼給付核發方式
- 求職交通補助金:經就業服務站審核後發予符合資格之登記求職者 。
- 臨時工作津貼:由核定之臨工用人單位依實際工作時數轉發薪資。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已領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適用,惟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
受理窗口
請向新北市政府所屬就業服務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