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從事工作,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並兼顧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以及降低國內聘僱外籍勞工之目的,勞動部規劃辦理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之津貼補助措施。
雇主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事業單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符合條件者。
勞工
- 符合失業勞工條件之一者:
- 連續失業30日以上。
- 非自願離職者。
- 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經雇主僱用後,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受僱期間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津貼:
- 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
- 平均每周工時達35小時以上。
- 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補助內容
- 第1個月~第6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5,000元整。
- 第7個月~第12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6,000元整。
- 第13個月~第18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7,000元整。
- 共計 10萬8千元、最長以18個月為限。
勞工合併領取照顧服務業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受理單位
請向新北市政府所屬就業服務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