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為減低失業者、未就業者(高齡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初次尋職青年)異地就業障礙,積極協助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服務對象
失業高齡者,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非自願性離職。
年滿18歲(或高中畢業)至29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
申請程序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需達30公里以上。
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滿30日後,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下列補助內容所示之津貼或補助金。
補助內容
搬遷津貼:因就業而需要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就業地與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且連續30日受雇於同一僱主,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0,000元。
租屋津貼:因就業而需要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且連續30日受雇於同一僱主,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5,000元,最長12個月。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且連續30日受雇於同一僱主,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為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每月發給1,000元、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每月發給2,000元、70公里以上,每月發給3,000元。
受理單位
請向新北市政府所屬就業服務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