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本計畫為鼓勵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之勞工及特定對象,進而協助失業勞工穩定就業。
適用對象
一. 雇主
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前項所稱之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含政治團體)
*所稱團體, 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 但不包含政治團體及政黨
二. 失業勞工
下列各款失業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 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中高齡失業者(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
●高齡失業者(六十五歲以上)
●身心障礙者
●長期失業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更生受保護人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二度就業婦女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補助內容
經審查媒合,成功推介就業並連續僱用達30日,提供雇主按月計酬新臺幣9,000元~15,000元、非按月計酬(時薪)每小時新臺幣50元~80元之補助津貼,請領期限最長12個月。
受理單位
雇主如欲了解僱用獎助津貼,請洽新北市政府所屬就業服務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