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起
為協助就業弱勢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凡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事業單位、依法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可向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
本計畫所稱個案,指依附表一認定,並有就業意願之下列失業者:
- 獨立負擔家計者。
- 中高齡者。
- 高齡者。
- 身心障礙者。
- 原住民。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長期失業者。
- 二度就業婦女。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 更生受保護人。
- 新住民。
- 犯罪被害人。
- 人口販運被害人。
- 施用毒品者。
- 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公告認定之下列人員:
(1)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2)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3)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 -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個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於參與本計畫前填寫參與意願書始得參與。
補助內容
• 本計畫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另補助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30%核給,每次補助期間最長以90天為限。但屬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施用毒品者及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之個案,經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180天。
• 用人單位補助進用人數以申請日前最近1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30%為限,最多不超過10人;員工數為10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3人。
受理單位
有意申請之事業單位或民間團體可向新北市政府所屬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