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勞資會議
- 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
- 會議開會通知,由事業單位於會議7日前發出,會議的提案應於會議3日前分送各代表。
-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
- 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4分之3以上之同意。
-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
(1)會議屆、次數
(2)會議時間
(3)會議地點
(4)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5)報告事項
(6)討論事項及決議
(7)臨時動議及決議
勞資會議紀錄需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事項

流程圖說明:
- 需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事項
(1)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延長工時彈性
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2)勞基法第34條輪班間隔時間彈性→指定適用「範圍」
(3)勞基法第36條例假彈性調整→指定適用「行業」含得(調整之條件) - 應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 注意事項
(1)勞工人數30人以上者,會議紀錄應報勞工局備查。
(2)勞工人數未滿30人,會議紀錄無須報勞工局備查,自行留存即可。
(3)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前1日送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未備查者,有罰則。
如何報送勞資會議紀錄
勞動部已建置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請事業單位利用系統進行線上備查,更為便捷。
勞動部-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527、6546、6511、6535、6545、6547
聯絡地址:點我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