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生的定義
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勞動基準法第64條至69條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包含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報備技術生書面訓練契約應備文件?
1. 技術生名冊
2. 經勞資雙方簽訂之技術生訓練契約書正本【如影本須加蓋事業單位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3. 事業單位於技術生(實習生)訓練期間起日之僱用勞工名冊(如:勞工退休金繳費名冊或就業保險繳費名冊)
4. 與學校簽訂實習合約書影本
5. 個別技術生(實習生)相關實務訓練(實習)計畫【含訓練課程、訓練配置及訓練場所等】
報備技術生書面訓練契約注意事項
- 勞動基準法第 65 條規定技術生書面訓練契約備案之「主管機關」:
●為契約當事人一方之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常見問答(Q&A)
技術生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是否受勞動基準法保障?
- 因為技術生不是勞工,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事業單位間不是僱傭關係,並不是領取工資,而是生活津貼,故不受勞基法基本工資及加班費等規定限制。但技術生在進入事業單位前,雙方會簽訂訓練契約,技術生應衡量津貼是否合理。
- 勞基法所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職業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但不適用勞退新制)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其中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另外,建教合作班之學生自 102 年 1 月 2 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公布後,相關權益適用該法令規定,不再適用勞基法第8章技術生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招受技術生訓練職類?
查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故雇主招受技術生之範圍,應以勞動部公告之技術生訓練職類為限。有關技術生訓練職類,請詳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勞動部)98年1月5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號公告。
相關條文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64條:「雇主不得招收未滿15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 勞動基準法第65條:「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勞動基準法第66條:「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用。」
- 勞動基準法第67條:「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 勞動基準法第68條:「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1/4。勞工人數不滿4人者,以4人計。」
- 勞動基準法第69條:「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6547、6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