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延長工時」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使勞工「停止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為使事業單位能及時於法定期限內通報,本局開放線上通報方式,線上通報完成後系統會自動回覆確認,無需再行文報核。
另事業單位於線上通報時,如尚未確定欲延長之工時或停止假期之時間,得依預估值透過系統「申請預報」功能暫先通報,待事件結束後,再於預報後「7日內」重回系統更新通報內容,並轉為「確認通報」(完成此步驟,本局始收件辦理)。
網路申辦
相關說明
- 「天災」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 「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即是。
- 「突發事件」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
- 「延長工時」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部分及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工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工資;休息日出勤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24條規定參照)。
- 「停止假期」係指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第37條國定假日及第38條特別休假,雇主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給予勞工補假休息(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參照)。
- 雇主如因上開事由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停止勞工假期使其繼續工作,本應於使勞工延長開始後或使勞工停止假期事後24小時內報送當地主管機關。惟雇主於法定期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因故無法受理時,因有通報之事實,仍符上開規定;至通報截止期限如屬當地主管機關之下班時間或放假日,得順延至該機關次一上班日之下班前完成通報。
-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並連續出勤工作逾2曆日(跨越3曆日)之工資計算,應依各該曆日之性質給付出勤工資,並踐行補休(假)及法定程序。至曆日之起迄,原則上,以每一曆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而言,但事業單位如採「輪班制」之出勤方式,且各班輪替有規律,得採取以「連續24小時」為1日。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關係科
電話:(02)29603456分機6510、6511、6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