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民86,已改制為衛福部)所訂的「身心障礙等級」,將視覺障礙定義為:係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
而我國教育部「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教育部社會教育司,民70),認為視覺障礙乃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機構(眼球、視神經、大腦視覺中樞)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以致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性之辨識而言視障者就是視覺障礙者,但視障者並非眼睛完全看不到。 視障者因視力程度不同而有下列特性:
- 絕對盲:就醫學上而言,為完全喪失視覺者。
- 光覺:指視力雖能辨識強光、明暗等現象,但還不能發覺眼前三呎處光的移動。
- 手動視覺:能發覺眼前三呎處的手動影像,視力值在萬國式視力表測量結果在0.02以下者。
- 色覺:即有辨識色彩的視覺。 數手指-視力能數出眼前手指之數目者,視力值在萬國視力表測量結果約在0.02左右。
- 行動視覺:其視力值在萬國式視力表上,約在0.02至0.05之間。該類視障者尚可應用其視力以助行走。
- 隧道盲:凡視野狹小經視野計檢查結果,視野在5度以內者為盲,視野在5∼20度間為弱視,在行動上甚為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