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及支持工會透過協商簽訂團體協約,勞動部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針對符合要點資格並簽約工會依其團體協約內容給予5萬元至25萬元不等之獎勵金,另對於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簽約的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提供5萬元的獎勵金。
申請方式
申請資格及期限:
- 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於簽訂團體協約後一年內得向勞動部提出獎勵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團體協約期限未滿一年者,應於協約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
- 依要點規定申請獎勵之團體協約,以一次為限。
申請方式:
申請獎勵金採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向勞動部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