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使勞資雙方順利展開團體協商,勞動部訂定「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就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程序及應注意之重點訂定相關原則及架構,以促使勞資雙方順利展開團體協商。
《勞動部「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pdf,187 KB)
團體協約的意義
團體協約是由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時、資遣,及其他勞資雙方當事人間之勞動關係事項,進行協商後達成合意之結果予以書面化。
團體協約可以約定哪些事項?
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等)、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及利用、工會之組織及運作、企業設施之利用、申訴制度、安全衛生、企業福利及其他勞資雙方間共同遵守之事項。
《勞動部「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pdf ,733KB)
簽訂團體協約的好處?
藉由平等、民主的協商方式,確立勞資間權利義務之規範,可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
團體協商進行程序?
選定協商代表→確認簽約代表→蒐集相關資料→擬定協約草案→研擬協商策略→召開協商會議→草案達成合意→踐行簽訂團體協約程序→簽訂團體協約→送主管機關備查。
團體協商時注意事項?
協商過程中勞資雙方應遵守團體協約法所定誠信協商義務。勞動部編製「團體協約法所定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除提供誠信協商義務之內涵及違反誠信協商不當勞動行為之態樣外,更期望可引導勞資雙方朝向理性、雙贏的協商過程,避免勞資任一方發生類似的不當勞動行為案件,進而建構良好協商環境。
簽訂團體協約的效果?
- 簽訂後加入的勞工也適用:除了團體協約所屬的雇主及勞工適用外,簽訂後加入的勞工也適用。
- 團體協約優越性:團體協約簽訂後,協約內所約定的勞動條件當然成為勞動契約的內容。勞動契約異於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相異部份無效。
- 權利拋棄無效:團體協約的關係人拋棄因團體協約所得的權利,拋棄無效。
- 契約終止無效:雇主因勞工主張團體協約享有的權利因而終止勞動契約,終止無效。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6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