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慰助金
內容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除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所需之法律諮詢、勞資爭議、身體復健、心理重建等相關資源連結與服務之外,亦協助職業災害勞工申請職災慰助金及重返職場補助,幫助職災勞工及其家庭度過困境。
申請資格
年滿十五歲設籍新北市或在新北市境內工作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含外籍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慰助金:
- 因職業災害死亡者。
- 遭受職業災害致失能者。
- 遭受職業災害傷病連續住院達7天以上者。
本慰助金之申請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或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核定後六個月內提出。
應附文件
- 新北市政府辦理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申請書
- 領據
- 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核定通知函影本
- 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 存摺封面影本
- 其他職業災害證明文件。(詳申請書應檢具文件)
補助標準
- 設籍本市勞工:
- 因執行職務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整;因通勤災害死亡者,發給十萬元整。
- 因執行職務致成失能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者,發給十萬元整。
- 因執行職務致成失能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者,發給五萬元整。
- 因執行職務致成失能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者,發給二萬元整。
- 因執行職務傷病住院連續七天以上,發給一萬元整。
- 非設籍本市勞工:
- 因執行職務死亡者,發給十五萬元整;因通勤災害死亡者,不發放之。
- 因執行職務致成失能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者,發給五萬元整。
- 因執行職務致成失能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者,發給二萬五千元整。
- 因執行職務致成失能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者,發給一萬元整。
- 因執行職務傷病住院連續七天以上,發給五千元整。
通勤災害慰助金發給對象限於設籍本市之勞工,且因通勤災害致死亡者為限,如因通勤災害致失能或傷病住院者,不予核發。
勞工就同一職業災害得獲中央政府相關補助金者,或同時符合本市及設籍地之職災慰助金核發條件者,不論勞工或申請人是否提出申請,皆應扣除該職災慰助金金額。
法令依據
外籍勞工職災宣傳單張
下載《印尼版-外籍勞工工作受傷了該怎麼辦?》Apa yang harus dilakukan kalau TKA terluka di tempat kerja(.pdf,581 KB)
下載《越南版-外籍勞工工作受傷了該怎麼辦?》Nên làm gì nếu người lao động nước ngoài bị thương?(.pdf,710 KB)
下載《英文版-外籍勞工工作受傷了該怎麼辦?》What to do if a foreign worker suffers an injury at work?(.pdf,664 KB)
下載《泰文版-外籍勞工工作受傷了該怎麼辦?》หากแรงงานต่างชาติประสบอุบัติเหตุจากการทำงานควรทำอย่างไร(.pdf,643 KB)
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
電話:(02)29603456分機6323、6333、6308、6316、6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