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應如何訂立工作規則
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即應依其事業性質、法令、勞資協議及既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就以下事項訂立工作規則,於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 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 延長工作時間。
- 津貼及獎金。
- 應遵守之紀律。
-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 福利措施。
-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 其他。
訂立工作規則應注意事項
-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 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 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勞動基準法一致。
- 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該法第70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免列。
- 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 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先予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 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
工作規則報核應注意事項
- 事業單位可參照本範本視實際需要酌為增減,但其增減內容不得違反規定。
- 事業單位原有之勞動條件優於本範本規定者,仍應從其原有規定。
- 僱用童工、女工之事業單位應訂立有關保護條款。
- 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適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報備。
- 事業單位所訂之工作規則如適用於分散各地場所(分支機構)之全部勞工時,於來函中敘明事業場所名稱、地址電話,由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會同各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
- 工作規則封面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信。
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 申請函1份
- 工作規則
- 如為修訂工作規則,請另檢附修正前後對照表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545、6442、6511、6527、6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