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對象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戶內16歲以上未滿65歲具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之輔導人口。
- 工作人口為主要負擔家計者:協助其在維持現有社會福利支持下,藉由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促進就業機會以增加家庭收入,並提升工作技能。
- 低收入戶第二代:藉由提供工讀機會維持繼續升學,對於有就業需求者提供就業諮詢建議以協助脫貧為工作目標。
相關法規
- 就業服務法第29條規定:「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具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 社會救助法第 15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其他就業服務與補助。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