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備勞工身分,且符合工會法第6條各項工會(企業、產業、職業工會)組織成員資格之一,並定會址於本市境內,召集發起人達30人以上時,均得依法組織工會。
工會財務處理
工會特殊事蹟業務成果
相關法規
- 新北市產職業工會會籍清查須知
-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第17條,修正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一人,經行政院於110年5月28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16251號令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第45條,修正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若有不當勞動行為影響、妨礙工會運作及自主性等情形,提高罰鍰處分,並增訂公布違法雇主名稱等影響名譽之處分,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臺勞字第1110038320號令,定自112年1月16日施行。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勞工組織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302-6304、6306、6309-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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