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抽查轄內職業訓練機構作業事項
抽查要項
職業訓練機構基本資料核對
職業訓練辦理情形
行政事項查核
訓練場所查核
抽查方式
- 抽查家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至少抽查轄區內職業訓練機構10%。
- 抽查對象:
- 可訂定優先查核順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公正第3人參與。
- 轄內職業訓練機構如有辦訓異常情形或「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情事者,應優先查核,並依改善情形辦理複查,其家數及次數則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 查核成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指派。
抽查結果處理
- 依據查核紀錄表查核人員及受查核單位代表應於現場將雙方意見填妥,經雙方確認後,由查核人員陳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主管核定。
- 有缺失者,應依據職業訓練法及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給予警告、限期改善或停訓整頓等方式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正式函復受查機構並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如情節嚴重者,應將查報情形函送本署,據以依法辦理。
相關法規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自103年2月17日起職業訓練法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改由「勞動部」管轄。